一、名称预审(或自主申报)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或自主申报)。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至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至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区体育 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审核。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2 套)
1、《XX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
3、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监事会组成人员、党组织成员的基本材料和信息(复印件);
4、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XX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 2)(原件);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执教人员、辅助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5、办学投入的验资证明(原件);
6、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开设预收费监管专用账户的证明(原件);
7、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复印件);《XX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 3)(原件);
8、举办者、培训机构法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 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原件);
9、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应当提交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 2 年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带原件核查);
10、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复印件);
11、室内培训场所的消防验收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应提交消防检查报告或意见书。
12、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须提交房屋安全证明材料
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
2.如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则提交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意见书(含抗震等级),或建设部门出具的该建筑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书面认定意见)(复印件);
13、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带原件核查)。
三、审批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区体育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 4)。
2.审核。区体育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区教育部门对办学现场进行审核,出具是否同意设置的审核意见。
3、审批。区体育部门将拟同意设置的举办者登记表(附件
1)及相关申请材料送交区教育部门,区教育部门作出同意设 立培训机构的审批结论,并向举办者发出办学许可证。
4、公告。区教育部门对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依法向社会公告。 体育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教育部门应于接到体育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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