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张师傅只因在原公司参加过4天面点技能培训,离职后在新东家做“重庆小面”,竟然被老东家告上法院,索赔30万元,理由是张先生违反了《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义务。不过,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后,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张先生在某实业公司做厨师。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6日,张先生参加了该实业公司安排的渣渣面制作等技术培训。
2019年5月,该实业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张先生负有保守实业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进入同行业其他公司就业,期限为1年。
2019年11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解除后,张先生为某餐饮公司提供劳动和服务,该餐饮公司用张先生所掌握的“重庆小面”作为主要卖点对外宣传招徕生意。
实业公司认为,张先生的“重庆小面”技术是公司在当初为其安排渣渣面等技术培训中所掌握的,张先生违反《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义务,故将张先生和餐饮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张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和餐饮公司连带赔偿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及实际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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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张先生辩称,其当初在原告实业公司从事非重要职务,并非公司高管,双方不存在竞业限制关系,原告也没有经济损失。且其与被告餐饮公司并非为劳动关系,仅是技术指导,不符合原告诉称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被告张先生还辩称,其祖籍为重庆,后移居至安徽,其“重庆小面”的制作技术是祖传的,和原告无关,基于其自有的技术,原告当初才聘请其至原告处从事面点培训。
被告餐饮公司辩称,原告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与其无关,其与被告张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保密协议》中没有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约定,原告实业公司未向被告张先生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先生所在职务并非原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且根据证据显示,原告实业公司未能充分证明该“重庆小面”制作技术属于其商业秘密,也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张先生能接触到公司其他商业秘密,故被告张先生并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另外,面条的制作及烹饪方法仅是日常生活餐饮界中的一个普通烹饪技能,也是被告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所赖以生存的工作技能,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重庆小面”的制作技术是被告张先生通过原告培训而来。因此,基于面条的制作技术不属于高端技术,被告张先生也不属于高级技术人员范畴,所以张先生不符合竞业限制条件,故原告实业公司要求被告张先生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赔偿金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也未能就被告张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