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拟定新规:宠物医院不得为未登记狗看病美容,的士也禁狗进入
个人养犬未登记被查到罚2000元
对比原条例,修订草案稿中对于未申请养犬登记的,处罚标准未变,仍为:“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有变化的是,责令办理登记的期限由此前的“三日内”变为“现场办理”。此前条例规定:“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
而此次修订草案稿提出:“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现场办理登记,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拒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不牵绳犬只伤人 罚一万元
对于许多人关心的养犬数量问题,该修订草案中仍保留了每户一只的数量限制:“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若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修订草案稿增加了对不用犬绳致犬只伤人行为的处罚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用犬绳牵领,或者未遵守本条例其他规定,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2019年8月19日,广州市天河区,一住宅小区内,有人同时牵着3条狗。南都记者梁炜培摄
物管须对养犬住户记录并报告
修订草案稿增加并细化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每季度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前条例中,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而并未规定处罚标准。
养犬管理费征收标准没变
在广州,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对于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此前有多方声音提出,建议降低收费标准,以鼓励犬主积极进行登记,提高养犬登记率,但该修订草案稿中,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并未改动,仍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增加了一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
相关的优惠征收条件没变,即: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若养犬人未缴纳养犬管理费,修订草案稿增加了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交,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补交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新增禁犬场所:出租汽车
关于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修订草案稿比现行条例也略有改动,出租汽车、儿童公园成为新增加的禁入区域。
按修订草案稿,有六类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餐厅和食品商店;出租汽车、公共交通工具和具有客运功能的车站、机场、码头;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和动物园。
也有例外情况,即这些区域若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或者是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按照新规,狗就没法打的了。要想去比较远的地方,没准就得像这样坐自行车。南都记者 谭伟山 张志韬 摄
宠物医院不得为未登记犬只服务
某宠物医院,一条小狗住进了重症监护室内,需要进一步观察。
某宠物医院,一只洗澡的狗欢快地甩水。 南都记者 陈文才 摄
修订草案稿中还增加了一条针对宠物医院等经营场所的规定:“进行犬只诊疗、美容、培训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在为犬只提供服务前,查验养犬登记情况,不得为未登记的犬只提供服务”。
犬只需要紧急救治的,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先行诊疗,再查验养犬登记情况;发现未登记的,应当协助其进行登记。若违反了上述规定,经营者为未登记的犬只提供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细化公安日常巡查制度
此次公开的修订草案稿还细化了公安机关日常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之前条例中是一句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此次修订草案稿对此用四段文字进行规定,包括对投诉集中的场所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不办理养犬登记人员进行重点监管、每年向社会报告养犬管理和执法情况等内容。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对举报、投诉违法养犬行为较多的住宅小区、公共场所以及犬只经营场所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条例规定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的人员,以及在前一年内因违反本条例受到一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定期进行抽查,并进行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市公安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上年度全市养犬管理和执法情况报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份向同级公安机关报送本部门上年度养犬行政执法检查情况和次数、行政处罚案件数据。
对于该修订草案稿,公众可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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