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春日报-长春新闻网】
为营造风清气正公务员考录社会环境,近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协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联合发布《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提示书》。
《提示书》明确提示全市公考社会培训机构,应当明码标价,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执行卫生疫情防控政策。不得超办学许可审批范围经营,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同时,通过“今日头条”“长春发布”“抖音”等新媒体、市内公考培训机构发布、张贴《提示书》,提醒警示考生慎重选择参加社会培训机构学习,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此进一步规范公考咨询培训活动,助力减轻考生心理和家庭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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