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邓雯婷)南京学生家长魏某和唐某夫妇花13万余元给子女报辅导班,他们怎么也没想到培训老师连教师资格证都没有,为此他们将教育培训公司告上法庭。3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京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就有这起案例。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7月至11月,魏某夫妇与某教育培训公司陆续签订了4份《个性化学习方案》,约定某教育培训公司根据魏某和唐某子女的实际情况、测试结果和相关分析,选派辅导老师为其子女提供学科1对1的辅导服务等。魏某、唐某支付辅导费用13万余元。其中两份合同已履行完毕,还有两份合同未完全履行。履行过程中,魏某、唐某发现某教育培训公司指派的培训老师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认为他们故意隐瞒培训人员无教师资格证的事实,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因此起诉至栖霞法院。
法院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双方签订合同后,某教育培训公司指派的提供学科知识培训服务的老师中,大部分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隐瞒了部分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事实,存在消费欺诈。综合考虑未取得教师资格证老师的数量及授课课时数,法院酌定某教育培训公司退还魏某、唐某教育培训费用11万余元,并按已完成课时费用的3倍赔偿魏某、唐某损失18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由于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未能跟上其发展速度,校外培训机构中普遍存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状况。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夸大甚至虚假宣传,无教师资格证人员冒充有教师资格证老师授课,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作为培训老师为学员提供培训服务,部分外籍教师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证件等情况。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方面明确教育培训属于生活消费,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另一方面明确了教育培训领域的欺诈认定标准,对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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