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净化公务员招录考试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公务员考试培训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长春市公务员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市教育局三部门联合对全市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做如下提示:
一、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码标价开展规定范围内培训活动。
二、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障学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长春市卫生疫情防控政策,严防疫情风险,执行主管部门防疫要求。
四、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不得违规经营,不得超办学许可审批范围经营。
五、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诱导考生报名,不得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考生的合法权益。
六、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发布的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七、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发布的培训广告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内容。
八、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发布的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
郑重提示:考生在选择公考培训机构时,应仔细核实其资质,选择正规培训机构。当受到不法侵害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0431-12315
0431-88787081
长春市公务员局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
长春市教育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