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赵霖萱 发自北京 5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再度明确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培训。生活美容机构不得违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医疗美容活动。
《指导意见》强调,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对发现涉嫌“无证无照”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置。生活美容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违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医疗美容活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执业许可或备案时,需一并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并通过办理许可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或其他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对医疗美容“导购”活动的监管。相关部门将规范相关主体网上信息内容发布行为,严禁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美容机构提供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
严禁无相应医师资质或者医学药学知识的人员在线上线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或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美容知识科普等涉医疗领域专业信息内容。
严禁在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活动中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要求的承诺或者表述,依法加大对“医托”“药托”的处置力度,查处商业贿赂,严厉打击违法开展诊疗咨询、就医引导的行为。
《指导意见》对医疗美容培训也做出明确规定: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培训,一般应当由专业院校、医疗机构组织对医学生、医疗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严禁培训禁止类医疗技术或者无对应医疗美容科目的所谓医疗美容新项目、新技术。严禁对“零基础”等无行医资质人员提供医疗美容技术培训。严禁利用、冒用或者虚构国家机关、科研机构等名义对医疗美容培训机构进行推荐或者证明。严禁承诺发放所谓的“职业证书”“职业资质”,严禁宣称学习医疗美容技术能够快速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