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网络直播带货能有人气,花5万元接受培训,结果却没有收获预期的流量和销量。为此,购买培训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全部培训费用。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流量等培训效果作出明确约定,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接受1个月培训后,要求退还培训费5万元
2022年3月,杨某经人介绍结识王某,欲向王某学习如何在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某提供直播带货培训,培训费用为5万元。为此,王某组建了“某某服装直播团队”的微信群,并将杨某及其员工郑某拉入微信群参加培训学习。
第二天,杨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的“抖音直播团队费用”。之后,王某及直播团队人员在王某位于无锡的工作室对杨某、郑某开展了大约一个月的培训。
次月,杨某注册成立工作室,并在短视频平台开展直播带货经营活动。两个多月后,杨某以王某未提供直播培训服务为由诉至江阴法院,要求解除其与王某的服务合同,并退还培训费用5万元。
王某对此辩称,其并非专业的培训机构,培训方式以带播的方式进行,杨某现已经注册平台账号开始直播带货,已经达成了相关的培训效果。王某表示,为了尽快解决纠纷,自愿退还6000元,其余款项不同意退还。
法院:未证明双方有明确约定,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杨某之间成立的是非典型服务合同。《民法典》在合同编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类型,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各类服务合同并没有作出统一规范。对这些合同而言,除了总则以外,没有直接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款。非典型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地依赖于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
本案中,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唯一能确定的约定内容是由王某为杨某提供一个月的直播培训,杨某支付培训费用5万元。根据已查明事实,在约定的一个月培训时间内,王某为杨某及其员工郑某提供了相应培训服务。杨某在该一个月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且已注册成立个人工作室,上述事实表明,王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杨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杨某之所以会提起诉讼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在后续直播过程中没有达到事先预期的流量和销量,但因为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此作出明确约定,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应签订书面合同,作出详细约定
据此,江阴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返还杨某培训费6000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直播带货已成新的创业方式,培训机构也如雨后春笋,‘3万元、5万元成网红,结果受骗’的消息屡见不鲜。”对于这一问题,承办法官表示,如果确需专业团队培训直播带货,应当尽可能选择有资质、口碑好的培训机构。
法官提醒,在接受培训前,应签订书面的培训合同,特别是注意对培训课时、培训方式、培训效果作出详细约定。如果可能的话,采用先培训再付费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