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金立劳务派遣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劳务派遣企业法人,设立不久,该公司便与一家纺织厂签订了派遣协议,派遣期限为三个月。纺织厂在将人员安排就绪后便组织生产,产品检测部发现产品存在普遍瑕疵,研究得知系入料工人入料不均导致的,而入料工作是由劳务派遣员工负责的,纺织厂遂要求劳务公司更换有培训经历的劳务人员继续从事本厂工作,但金立劳务公司认为培训应由实际用工单位负责,不予更换劳务人员。两家企业针对培训主体问题争执不下,那么,到底该由哪一主体承担培训的任务呢?
律师答疑
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应由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展开。培训对于公司来讲是一笔不小的投入,其为企业增加的隐性收益往往得不到企业的重视,因此,培训经常成为空白环节。在劳务派遣活动中,由于存在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的单位两方主体,培训这一环节就在两方主体之间出现“踢皮球”的现状。对于该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有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结合本案,劳务人员的培训应由用工单位纺织厂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法理荟萃
提供培训不仅利于提升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也是实现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双赢的必须模式,三方利益的平衡才会推动劳务派遣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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