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炳佳律师
培训与加班 一、劳动合同法中概括的培训是指:为了培养、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进行的专项培训,有专门的培训费用凭证,有专门的培训期间,是否自愿加入这种技能培训由员工自己选择是否需要这样的培训期间与机会。该笔专项的培训费用如果由用人单位承担之后,员工则在该培训对应约定的服务期限内负有提供服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每天下班后利用休息时间的培训,如果是完全根据用人单位的意志来决定员工是否必须加入培训、没有专门的技能培训费用凭证、没有专门的约定该培训机会对应的多长期限的服务责任等等,而纯粹是用人单位为了给自己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要求员工在工作岗位上提供更加熟练的服务、更加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应该视为是公司的一个加班管理时间,员工可以要求按照加班制度来处理。 以上仅仅代表个人意见,具体判断需要根据不同单位不同员工的培训时间、协议、后果等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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