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赴市外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赴市外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中央、市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赴市外培训是指为满足差异化培训需求和实现培训资源多元化,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重庆市外、国内举办的培训班次。
第三条 赴市外培训坚持紧扣中心、服务大局,从严控制、规范管理,分级分类、谁主办谁负责,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宏观指导全市赴市外培训工作,统筹管理市级部门赴市外培训。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党委组织部负责统筹管理本地赴市外培训,市委教育工委负责统筹管理市属高校赴市外培训,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统筹管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赴市外培训。
第二章 主题内容
第五条 培训主题应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中央及市委工作大局,紧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重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紧扣培训主题,科学设计课程,合理确定日程。培训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报统筹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针对培训内容,优选授课师资。主办单位负责师资资格审核,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
第三章 班额学制
第八条 每期赴市外培训班的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统筹管理部门书面说明。
第九条 赴市外培训时间(含往返)一般不少于7天、不超过15天。其中,现场教学不得超过培训总时长的1/3。
第四章 机构选择
第十条 市外培训机构应在中组部、市委组织部认可的培训机构,各行业系统确定的国家级培训机构(基地)和普通高等院校中选择。
第十一条 每期赴市外培训班只能选择一个市外培训机构承办,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培训。
第十二条 市外社会培训机构自行举办的培训班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派员参训。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每年举办的赴市外培训班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专题培训班次计划的1/3。凡未纳入年度计划的赴市外培训班次,原则上不得举办。有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依托市内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题培训班次,不得组织赴市外开展多段式培训。
从严从紧控制各级党校主体班赴市外培训。
第十四条 实行班次备案管理。备案时限为出行前15个工作日。市级各部门的赴市外培训班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各区县的赴市外培训班报本级党委组织部备案,市属高校的赴市外培训班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赴市外培训班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第十五条 落实班次管理责任。实行主办单位和班长共同负责制,主办单位应组建临时班委,并派专人全程跟班负责培训期间考核监督和教学评估,班长负责日常管理,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班长签订《重庆市赴市外培训班次管理责任书》。
第十六条 严格培训经费管理。培训经费由主办单位承担,不得收取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对纳入本级计划的重点班次,市、区县干教专项经费可给予适当补贴。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年度工作督查。市委组织部每年底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市外培训工作进行抽查,重点了解备案执行、经费使用、跟班管理、纪律遵守等情况,并适时予以通报。各区县党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国资委党委于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所统筹范围内上半年和全年市外培训班次执行情况。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强化训前纪律教育,主办单位应召开行前动员会,开展政治纪律、安全纪律、保密纪律、财经纪律、培训纪律等教育。
第十九条 严肃培训工作纪律,严格落实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和市委组织部《重庆市干部教育培训学风建设“十不准”》的要求,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度假村、星级农家乐等地举办,不得以自学名义安排休闲活动,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交通或互赠纪念品。
第二十条 对不严格执行培训纪律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取消所在区县、部门、单位当年度其余赴市外培训班次,且2年内不得组织赴市外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赴市外培训,由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上一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教安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