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加民律师
2016司法考试刑法罪名: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工具、实施培训或参加培训、进行联络、策划等准备活动的,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主体:一般自然人主体。
2、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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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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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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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触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3、主观:故意,为了自己活着他人实施恐怖活动而做准备。这是将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现象,对构成此罪的人不再适用《刑法》第22条第二款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4、罪数:成立帮助实施恐怖活动罪,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