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详细规定了艺术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场地设施、培训内容、收费管理等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艺术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培训机构。
艺术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艺术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学人员,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举办场所方面,艺术培训机构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有满足办学基本需要的设施设备,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简易住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面向儿童(14周岁以下)的艺术培训机构场所不得设立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同时,办学场所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
艺术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1:00。
收费方面,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群众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艺术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实行银行托管或设立风险保证金。(来源:海西晨报 记者 叶子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