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炳佳律师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的项目、标准等由其自行制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二)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招生简章和办学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时间、退费办法等内容。
(三)按学期、教育培训周期或者课时为单位收取培训费。按学期或者教育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最多不超过60个学时。
(四)开具本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收费凭证。
(五)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交纳培训费用。
(六)不得收取未向社会公示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