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炳佳律师
本市实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实施监管,随机抽查其大额资金流向。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所收取的培训费及时全额存入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余额达到规定的最低余额限制标准时,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使用最低余额范围内的资金,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开户银行应当按照审核意见办理用款手续。
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具体监管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