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炳佳律师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依法办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
(四)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五)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