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炳佳律师
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核定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类型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
(二)将招生或者教育培训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实施的;
(三)未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放置在其主要办学场所显著位置的;
(四)未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的;
(五)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的书面培训服务合同未载明规定内容的;
(六)未将所收取的培训费及时全额存入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