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炳佳律师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审批审核擅自办学;
(二)挪用办学经费;
(三)将招生或者教育培训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实施;
(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培训广告、信息等;
(五)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演示及说明等;
(六)冒用他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等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七)恶意终止办学;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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