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没有专门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视为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
3、培训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还是作为外部人员交流用的。因此,若具体协议约定培训是为了更加胜任正式工作的话,是算在工龄里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