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双减”工作落实落细,进一步加强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促进要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学生开展文化课类教育培训工作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教育方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尊重教育规律、训练规律和身心发育规律,以培养文化课兴趣爱好、提高身体素质、提高人才质量为目标,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县教育是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县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根据属地管理的责任权限,全面落实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