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等11部门发布《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应当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严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法定节假日、周末、寒暑假开展培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和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校外培训机构提前收取费用时,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服务时应与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应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向学员开具规范发票,发票内容如实开具,不得以举办者或者其他名义开具收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