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换 ]
热门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杭州南京武汉天津西安重庆青岛沈阳长沙大连厦门无锡福州济南宁波昆明苏州郑州长春合肥南昌哈尔滨常州烟台南宁温州石家庄太原珠海南通扬州贵阳东莞徐州大庆佛山威海洛阳淮安呼和浩特镇江潍坊桂林中山临沂咸阳包头嘉兴惠州泉州三亚赣州九江金华泰安榆林许昌新乡舟山慈溪南阳聊城海口东营淄博漳州保定沧州丹东宜兴绍兴唐山湖州揭阳江阴营口衡阳郴州鄂尔多斯泰州义乌汕头宜昌大同鞍山湘潭盐城马鞍山襄樊长治日照常熟安庆吉林乌鲁木齐兰州秦皇岛肇庆西宁介休滨州台州廊坊邢台株洲德阳绵阳双流平顶山龙岩银川芜湖晋江连云港张家港锦州岳阳长沙县济宁邯郸江门齐齐哈尔昆山柳州绍兴县运城齐河衢州太仓张家口湛江眉山常德盘锦枣庄资阳宜宾赤峰余姚清远蚌埠宁德德州宝鸡牡丹江阜阳莆田诸暨黄石吉安延安拉萨海宁通辽黄山长乐安阳增城桐乡上虞辽阳遵义韶关泸州南平滁州温岭南充景德镇抚顺乌海荆门阳江曲靖邵阳宿迁荆州焦作丹阳丽水延吉茂名梅州渭南葫芦岛娄底滕州上饶富阳内江三明淮南孝感溧阳乐山临汾攀枝花阳泉长葛汉中四平六盘水安顺新余晋城自贡三门峡本溪防城港铁岭随州广安广元天水遂宁萍乡西双版纳绥化鹤壁湘西松原阜新酒泉张家界黔西南保山昭通河池来宾玉溪梧州鹰潭钦州云浮佳木斯克拉玛依呼伦贝尔贺州通化朝阳百色毕节贵港丽江安康德宏朔州伊犁文山楚雄嘉峪关凉山雅安西藏四川广东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台湾内蒙古广西宁夏香港澳门
培训资讯网 - 为兴趣爱好者提供专业的职业培训资讯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培训 >> 医疗机构促进法全文?

医疗机构促进法全文?

促进法 全文 医疗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第五章 药品供应保障


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支持临床医学发展,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进医疗卫生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推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国家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


第九条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


第十条 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满足公民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对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开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高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专项防控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的危害。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向居民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及时发现高危人群,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诊疗、早期干预、随访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国家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老年人保健事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治疗精神障碍。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设立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加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协议,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城乡全覆盖、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国家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的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建立协作机制,为老年人、孤残儿童提供安全、便捷的医疗和健康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为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保障。


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卫生资源、健康危险因素、发病率、患病率以及紧急救治需求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四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以建成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诊治疑难重症,研究攻克重大医学难题,培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医疗卫生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分类管理,对技术难度大、医疗风险高,服务能力、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医疗卫生技术实行严格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并符合伦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医院应当制定章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改进预防、保健、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的技术、设备与服务,支持开发适合基层和边远地区应用的医疗卫生技术。


第四十九条 国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发展,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健康医疗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的技术标准,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普及与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和医学教育中的应用,支持探索发展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信息交流和信息安全制度,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第五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对致病、致残、死亡的参与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或者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第五十二条 国家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的医疗卫生队伍。


国家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全科医生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预防、保健、康复,以及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


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


第五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第五章 药品供应保障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国家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支持临床急需药品、儿童用药品和防治罕见病、重大疾病等药品的研制、生产,满足疾病防治需求。


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制度,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相关知识

在哈尔滨考公务员哪个培训教育机构好些?

普华教育依托东北雄厚的知识和人力资源优势,已经汇集了包括辽宁大学、东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大学等高等学府的专家学者及数百名硕士、博士专业人才,共同致力于中国社会科学学术训练、中国公务员考试培训、公开选拨党政领导干部培训。···

哈尔滨儿童学习声乐哪家比较好,选择声乐培训机构老师应该怎么选?

乐梦艺海好,它的老师都是来自国内知名的音乐学校,教学态度十分严谨,因材施教,针对学生个体条件和专业水平的不同,制定针对每个学生的教学计划学声乐表演的话,要找专业的指导老师,给你推荐鸣悦之声吧,鸣悦之声的老师都是知名的表演老师,具有很多演出的···

哈尔滨哪家it培训机构好?

学习的时候一定要理智选择,选择大于努力,不要一味的去盯着价格比较,低价或者贵的都不见得是好的,而是要去看性价比和值不值得,这才是选择一家Java培训机构的关键。面对这些,希望能给你们一些建议,让你们更好的学习去。1、品牌实力。专注的总归是专···

黑龙江正规无人机培训机构?

科大格弈无人机是中国AOP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管理平台认证培训机构,主营国内外领先的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固定翼无人机和载人旋翼机等航空飞行器的研发,销售,租赁及服务。面向全国广泛招生。培养了一批又一批合格合法上岗无人机驾驶···

辽宁公务员面试培训班那家培训机构老师最好据说参加辽宁公务员面试培训班最重要的是上课的老师,这个我也是认同的,那么参加辽宁公务员面试辅导班那几面试机构的老师最好呢,请各位交流一下,作为我们的参考。。。。

我去年在四海闻韶学过,我现在已经是公务员了。我建议你去哪里,我以前也在不少培训机构学过,但是哪里的老师水平都很有限,教面试真是很扯淡。四海可不想哪些其他哪些机构只要宣传没有实力。四海教学我感觉非常有自己的特色,很注重实际,全都是小班授课,还···

辽宁省沈阳护考培训机构

护考培训机构是指专门为参加各类考试的考生提供培训和辅导的机构。在沈阳市,有许多护考培训机构,以下是其中一些:1. 沈阳市优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65号电话:024-318116662. 沈阳市华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沈···

辽宁朝阳有公安联考培训机构吗?

有。辽宁朝阳中公教育公务员考试面授培训班 。公安联考主要测查报考者经过公安院校教育培养和专业训练后,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与通用能力,包括职业素养、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警务技能四个方面。还有这些报考的考生,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强调···

辽宁专升本课程培训机构

以下是一些辽宁地区的专升本课程培训机构:1. 辽宁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66号2. 辽宁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街道凌水路1号3.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阜新街···

石家庄远拓教育培训机构怎么样?

挺好的。远拓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力量雄厚,老师认真负责,是一家很好的教育培训机构。单招是学校单独出卷,不会像高考一样那么难,单招的题大部分集中在初中和高一。···

香港造价工程师培训机构

以下是一些香港的造价工程师培训机构:1. 香港建造业协会:提供造价工程师的培训课程和考试辅导。2. 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提供建筑与土木工程硕士学位课程,包括造价管理。3. 香港理工大学:提供建筑与房地产学士学位课程,包括造价管理。4. 香···

这家机构一次性通过班怎么样,

首考难度低首考前几年都是黄金年,相关单位经验不足,题目不会太难,而且首考前几年主要是为了补充市场需求,所以考试难度和报考条件都相对较低,譬如目前报考是不限制报考专业的; 注册证书本身是等级最高的证书级别,考试难度和报考条件都相对较高,但是首···

兰州市造价培训机构

以下是兰州市的一些造价培训机构:1. 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培训中心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158号2. 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师培训中心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158号3. 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研究中心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158号···

教育培训机构的保证金是多少?

按照国家“双减”政策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风险保证金管理,即按培训机构办学场所300平为标准,相应缴纳10-20万风险保证金。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

军队文职培训机构有哪些?

军队文职培训机构有中公教育,华智教育,华图教育,导弹教育等···

甘肃特岗机构哪个好?

中公教育的好。因为中公教育师资强大,题库很齐全。所以中公教育的好。特岗教师是中央实施的一项对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特殊政策。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

兰州公考机构哪个最好?

中公教育。中公教育集团创建于1999年,经过二十二余年潜心发展,中公教育是由一家北大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信息技术与教育服务机构,发展为教育服务业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成为集合面授教学培训、网校远程教育、图书教材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于一体的大型知识产···

今年云南省公务员培训机构哪家比较好比较正规?

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考公务员已经成了很多考生就业的重要选择。在备考阶段平时看书做题时,考生感觉成绩提高不明显,进度小,这可能是很多在备考中的考生感触最多的,因此,就有不少考生在纠结,是否考虑去报个辅导班,来提高一下自己的应试水平。是否需要报···

昆明培训机构要停课吗?

目前,昆明市并没有发布停课通知。但是,随着新冠疫情的加剧,各培训机构也在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如提供在线教学等。此外,政府也在加强监管,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防控的培训机构,会进行处罚。因此,建议各培训机构和学生注意疫情防控,积极配合政府的防疫措施···

昆明考编培训机构推荐?

肯定昆明的要好一点,文都,华图,领学,优路,中公,云师教育不错,但也不一定非要去昆明学习,可以看看家附近这些学校有没有分校···

贵州特岗机构哪家好?

金粉笔教育培训班的老师能够传授一些做题技巧,针对各种题型来教你怎样答题会更容易得高分,让你更快的了解考试的相关信息,掌握技巧。金粉笔教育里的大部分老师都是大学的教师,教学技能和经验很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