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合理。当初接受你报名后,就减少了再招其他人的名额,如今你说退就退人家重新找人报名是有损失也要付出成本的。所以公平角度和诚实信用角度,也可以认为基本合理。至于没签定协议,并不影响你们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存在。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双方没有签订,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表示接受的,合同就已经成立。在您所述的情况下,您参加培训时的主要义务就是交费,他们收取了费用,双方之间的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剩下的培训只不过是履行培训服务合同而已。那么您在履行过程中单方解除合同关系,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金,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都是允许的,所以扣您百分之二十基本说得过去。也许你不爱听,你希望听到的是他们一分钱都不能扣,还得倒给你钱,但是我只能根据法律分析给你听,至于愿不愿意接受,请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