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不断催生人们对于精神文化追求的欲望,加之广大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期望值的不断增长,促进了艺术教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辽宁市面上艺术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各种艺术特长班比比皆是,种类繁多,所涉及的课程范围也是五花八门。但是,也存在社会艺术教育出现了各类培训机构良莠不齐、无序发展,教学形式不规范、不科学等问题。
辽宁省是如何对社会艺术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呢?
完善社会艺术教育机构准入机制。
社会艺术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师资队伍、管理水平、资金投入等必须符合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须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开展宣传、招生工作。
建立第三方质量评估制度。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社会艺术教育培训机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辽宁省的社会艺术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规定的统一标准公开办学条件、招生、就业、收费、财务管理等办学信息。健全教育、民政、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严格按照法定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权限对社会艺术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一律不核准、不发照。对应当办理法人登记而未登记的经营性的机构严厉查处,依法取缔。
加强重点针对未成年人艺术教育办学机构的有效监管。
辽宁的教育主管部门,会依法健全艺术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管理和信息互通办法,把控好年检等关键环节,并实施有效监管。根据艺术教育机构经营场所设置、师资配备、消防安全、财务状况等,综合巡查、年检、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各类信息,适时面向社会公布。
加强对经营性艺术教育机构监督管理。
对于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艺术培训机构,及时依法将其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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