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投资额占总注册资金的比例确定股权,根据股权比例或者协议中特别注明的方式进行利益分配。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三、1、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6、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7、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8、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9、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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