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好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西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主办会议、上级单位来校检查指导和有关单位或专家来校工作协调、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的接待。
二、学校办公室负责指导校内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三、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热情周到、勤俭节约、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习惯的原则。
四、公务接待实行对口对等、分工协作的接待原则。根据来访人员的职级、来校目的、要求和内容,对等对口接待,分工负责。
1、“两院”院士、上级领导机关、兄弟院校、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直接与学校联系工作或学校邀请的来访人员,由学校办公室代表学校负责接待,有关单位配合。
2、来访人员(处级及以下)的接待工作,原则上由对应的二级单位负责。如需学校领导参加,接待单位须提前两天与学校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统一协调。
五、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统筹安排;应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六、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七、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学校办公室牵头的公务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用车,其它公务接待用车由接待单位自行安排。
八、接待住宿原则上安排在校内石油缘宾馆。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房费原则上由来访人员自行支付。
九、来访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酒,不提供香烟,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工作餐标准实行限额控制管理。具体限额标准为:省部级领导及随行人员180元/人以内,厅局级领导及随行人员150元/人以内,其他干部110元/人以内。同城单位来校考察调研,原则上不提供工作餐。菜品标准学校可根据物价变动情况,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研后进行调整。
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原则上视来访人员级别、人数确定。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十一、会场布置应节俭和整洁,根据对等原则,确定学校参会人员。
十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和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十三、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十四、严格执行报销制度。
1、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来访单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函、接待清单。
2、由其它部门牵头但由学校办公室报销费用的公务接待,接待前须填写“西南石油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见附件,学校办公室网站下载)。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原则上在石油缘宾馆安排,接待后凭“西南石油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签字挂账。确需在校外安排的,须遵照以上程序,接待后将“西南石油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接待清单和发票交至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结算或报销。
十五、外宾接待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宾接待工作本着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明确标准和控制经费总额,切实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中央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四川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十六、科研接待工作由科研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接待参照科研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十七、学校校属企业的商务接待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执行,由资产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十八、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财务处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年组织公开各单位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接受学校和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十九、学校将把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审计处应当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监督,学校纪委办公室加强对公务接待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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