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10〕207号)文精神,现就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和营业资格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所收取的培训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调整后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新增车型的培训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制定标准收费。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包含报名、教材、资料、理论学习、场地训练、道路训练等项目。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根据学员对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等附加学车要求开展的特殊教学活动,由学员自愿提出并签订驾培合同,明确约定具体特殊教学活动培训内容,其收费标准由驾培机构依据增加的成本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组织教学,落实课程和学时计划,不得缩短学时或减少培训内容。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持相关资质证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与收费有关的信息进行公示,并使用税务票据,按章纳税,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培训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 2014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市物价局阜价服〔2011〕107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