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是指国家机关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由社会上有关单位,如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等培训机构承担。为了促进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向正规化发展,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国家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制度。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关的资格后,才能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开业。关于交通主管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进行资格管理的分工,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其他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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