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2.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3.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三、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