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食。除接待单位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要交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
二、住宿。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
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交通。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要交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
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市内交通费实行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不再另外报销。
四、会议、培训。到济南市远郊市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其中,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到济南市(含济南各县、市)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五、调动、省亲。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