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人均标准核定的正常公用经费,划分为:
(1)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年人均2500元;
(2)有执收执罚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承担收入任务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年人均2800元;
(3)有执收执罚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承担收入任务在20万元以上的,年人均3000元;
(4)县委、政府主要综合职能部门,年人均3000元;
(5)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套班子领导机关,年人均4500元;
(6)公、检、法年人均正常公用经费包括办案费和交通费,标准分为:公安系统年人均14000元,检察院、法院系统年人均12000元;
(7)教育系统各类学校正常公用经费,依照省、市有关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定额进行核定,其中预算内部分生均数不低于:初中45元,小学40元;其它教育机构按教职工人数计算,年人均1500元。
2、交通费包括车辆油修费和其它交通费,按编制以内的实有车辆数单独核定。车辆油修费和其它交通费年标准是:县级每车2.5万元;执收执罚(任务在20万元以上)单位每车2万元;县委、政府主要职能部门每车1.8万元;其它单位每车1.5万元。
3、工会经费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2提取(单位只提60部分,40部分县工会集中管理);
4、一般招待费按公务费的2倍提取。
5、离退休人员的公用经费按离退休实有人数计算安排,其具体标准是:
①离休干部分为地市级每人每年1200元,县处级每人每年800元,科级及其以下每人每年600元;
②退休干部分为地市级每人每年850元,县处级每人每年450元,科级及其以下每人每年300元。
6、离退休干部特需费标准: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单位只填报100元,其余400元由老干局集中掌握使用),退休干部每人每年50元(老干局集中掌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