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有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与分值》申请星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第八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未依法办理登记或未在民政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
(三)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近三年存在欺老虐老行为,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公寓、老年产品、保健产品”名义吸收资金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有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上年度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未执行完毕的。
(六)被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处于调查期间的。
(七)前次申请星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一年的。
(八)存在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终止评定或者被取消星级不满3年、降低星级不满1年的。
(九)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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