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8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5个。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校园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用于教学与实训的场地面积应占70%以上;租用的场所租期不少于5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等设施齐全;有办公用房和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作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配备的专职院长、教学副院长须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应占50%以上。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4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每个专业应配备1名专职的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带头人。
第七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新开发的职业(工种)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应建立各项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办学宗旨、发展规划、培养目标、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实验(实训)室管理等项制度。
第九条 举办者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资金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须由法定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固定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以上。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立,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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