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培训期间的待遇,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12条规定,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当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参加本企业内部脱产培训的职工,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照发。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可见,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为培训开始之日,而非正式上岗工作之日,培训开始之日即为用工之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有关培训的目的是使劳动者能够规范地、合乎标准地为其提供劳动并服从其管理;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培训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和正常劳动,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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