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加民律师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