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 (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 (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程序: 设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拟开设高级及高级以上培训项目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 设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九)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十)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其中,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出申请时应当将联合办学合同一并提交审批机关查验。